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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兩個人的關系就從情侶關系轉變成了夫妻關系,就是一家人了,對于婚后的財產和生活,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要怎么分,大家不要模糊了概念。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百姻法》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度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知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道利。不管是男方還回是女方,都必須扶養對方,如果男方沒有經濟來源,可以向女方要求扶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如果問題所描述的妻子在對方不支付扶養費的情形下,沒有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一方可以要求給付扶養費。
首先我們明確一個清晰的概念,婚后財產就是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能劃分它的只有夫妻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
一、如果夫妻婚前有協定有效的婚后財產劃分協議的話,那么婚后所有取得的財產都需要按照協議是條款進行明確劃分,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婚后沒有寫上協商擬定相關協議的話,就要按照《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來。
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么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后財產—法律規定屬于個人的財產:
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小結:婚后財產原則上是屬于共同共有的,但是基于當事人的特殊關系或者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后個人財產就產生了。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我國民事法律是法律規定的效力低于當事人約定效力的,只有在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才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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