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21 18:07:59 編輯:本站整理 393
同時,根據Talpa公司的授權,在許可期限內,唐德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采取法律行動。同時,燦星公司等的行為存在使用涉案注冊商標及構成侵權的可 能性,也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
而且,“2016 中國好聲音”節目一旦錄制完成并播出,將會產生較大范圍的傳播和擴散,諸多環節都有可能構成對唐德公司經授權所獲權利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可能會顯著 增加唐德公司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甚至難以在授權期限內正常行使權利。而且,在相關公眾對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極高認知度的情況下,又出現名稱為“2016 中國好聲音”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很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可能會嚴重割裂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與其節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對應聯系,從而存在導致唐德公司后續依約開發制作的該類型節目失去競爭優勢的可能性,對唐德公 司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且沒有證據證明將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唐德公司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供了必要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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