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5-19 10:17:50 編輯:本站整理 847
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對方1.2萬元,然后以1600元一門的報酬,找小青代替這名考生參加4月16日的自考(統考)。
除此之外,從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還從其他3名考生(家長)處共計收取4.3萬元。
周某找到小青,小青聯系同系同學小珍和另外兩名男生,答應付給小珍300元,兩名男生各自500元,讓他們代替3名考生參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試作弊罪被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員(4名考生、2名家長、4名替考人員)被依法取保候審。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將追究刑事責任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民警發現涉案考生(家長)和替考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一名參與替考的大學生告訴民警,“完全沒意識到事情會怎么嚴重,我只當賺外快,就像很多大學生找兼職。”
一名考生家長對民警講:“為了‘小鬼’上大學花了幾十萬,最后連張文憑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寧肯讓兒子跟我打工也不會這么做了。”
民警通過查詢發現,這起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杭州市首例被公安機關查處的考試作弊案件。
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了解,該法條從11月1日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從今往后,作弊從違規違紀上升到違法層面。
“此前國家已經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由于刑法沒有相關條款,且具體案情與罪名的契合度不盡相同,司法部門的定性也不盡一致,在法條適用上‘捉襟見肘’。”市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近年來針對考試作弊開展了各類專項行動,而舞弊罪入刑為打擊作弊提供了更健全的法律依據,有助于進一步規范考試行為,使考試更加公平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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